冀安委〔201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要求,经研究,省安委会制定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和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从2016年7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二、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安全原则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搬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彻底关闭。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化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打击道路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化品及包装物、容器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行为。 (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码头作业的安全监管;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立项、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一)省商务厅负责对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资格进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河北海事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船员、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十三)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检验。 (十四)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 (十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燃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燃气管线综合管理;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审批及施工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要根据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 1.各地各部门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 2.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 3.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4.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 5.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 1.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2.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 3.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 4.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 5.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6.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 7.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该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并告知负责该港口、码头灭火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8.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9.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 2.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4.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5.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 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检、工商、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6〕3号),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 1.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2.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 4.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整治。 各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和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从以下方面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整治。 1.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 2.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 5.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 6.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7.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 9.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 10.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 11.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 (七)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整治。 1.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整治内容。 (1)园区相关审批、备案情况。园区设立是否取得了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复;边界是否明确,产业定位是否明确,详细规划是否已制定,并获得了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复;区域安全评价是否已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已取得了其他应取得的相关批复。 (2)园区产业规划落实情况。已进入或拟进入园区的化工医药企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园区内公共道路、供水、供电、供气(蒸汽、天然气等公共用气)、污水处理、综合应急救援基地、综合生活服务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布局是否严格落实了发展规划。 (3)园区安全条件情况。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是否保持了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园区内部布局是否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是否符合功能分区布置;园区内产业及公共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风险容量的要求。 (4)园区安全管理情况。园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并配备了专业素质及数量满足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是否建立了一体化应急保障体系,制定了联动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建设项目整治内容。 (1)园区安全监管信息建立情况。园区是否已全面掌握了入驻化工企业的数量、规模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等基本监管信息;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自动化控制改造、在役装置设计诊断等安全监管信息档案。 (2)园区公共设施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园区公共道路、供水、供电、供气(蒸汽、天然气等公共用气)、污水处理、综合应急救援基地、综合生活服务设施、公共管廊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是否依法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3)园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园区内化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4)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园区内化工企业是否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冀安委〔2015〕17号)确定的整治内容进行了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时间安排 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并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各级各部门按照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和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整改方案,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单位和企业要对自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交当地安委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三)整治治理阶段(2016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全覆盖。要按照“五个一批”(限期整改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暂扣吊销一批、关闭取缔一批)的原则,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检查、严厉处罚。 (四)全面验收阶段(2016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省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着重检查各市、县(市、区)在前期整治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动作开展整治,责令停产整顿企业是否真停真改,责令关闭取缔企业是否关闭到位,行政处罚是否依法依规,涉及罚款的是否收缴到位,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动员,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二)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实效。各市、县(市、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性方案,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到各部门,做到横向到边。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6〕3号),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做到纵向到底。 (三)狠抓落实、逐项推进。本次专项整治要突出落实,着重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检查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有序推进,省安委办将不定期对专项整治进行督导检查。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汇总上报省安委办,要指定联络员负责报送整治情况和数据统计。2016年7月15日前,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安委办,对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整治治理、全面验收四个阶段,每阶段结束后,在5日内报送省安委办,2016年10月20日,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联系人:董伟 0311-87807605(传真) 邮 箱:hbwhcdw@126.com |